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第一条为提高环保工作透明度,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环境质量信息为环境决策与管理服务的及时性、准确性、系统性,使环境保护更好地服务人民的生产生活,根据《中华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制度】阳山县环境保护局环境质量公告制度,供大家参考。
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环保工作透明度,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环境质量信息为环境决策与管理服务的及时性、准确性、系统性,使环境保护更好地服务人民的生产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阳山县人民政府有关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阳山县环境保护局各有关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环境质量信息是指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按国家和省环境监测规范获得的监测数据信息以及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信息,依本办法应公开发布的数据、文字、图表等资料。
第四条 环境质量信息公告遵循准确、及时、公开,统一部署、逐步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环境质量信息的内容包括:
1.阳山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质量;
2.阳山县连江流域水功能区水质环境质量;
3.阳山县空气环境质量;
4.其他依法应公告的环境信息。
第六条 阳山县环境保护局公布的环境质量信息数据来源是:
1.阳山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月报数据;
2.阳山县连江流域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数据;
3.阳山县空气质量周报;
4..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
第七条 应保证所发布环境质量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所公布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
第八条 环境质量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依法不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环境质量信息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及时予以公布:
1. 阳山电视台、阳山电台;
2.阳山县政府门户网站;
3.在有关机关主要办公地点等地设立的信息公告亭、公告栏、等设施和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发布。
第十条 阳山县环境保护局公布环境质量信息的工作流程:
环境监测站按规范要求开展监测→环境监测站汇总、整理→领导逐级核定→环保局审核签发(重要环境质量信息必须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相关媒体公布。
第十一条 阳山县环保局、监测站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环境质量通报工作,配备技术骨干,列支专项经费保证工作开展。切实抓好相关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及时、准确。
应结合当地实际,参照省、市环境质量公告发布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要加强对公告工作的监督、考核,加大环保投入,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对环境质量信息公布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并对结果进行通报。对工作开展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应设立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接受公众的投诉、意见和建议,对环境质量信息公布情况进行监督。
公众可以通过环保部门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反映其对环境质量信息公布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阳山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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