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白蚁防治工作意见

时间:2023-06-01 08:00:10 来源:网友投稿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白蚁防治工作的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快推进我省白蚁防治事业发展,根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和《浙江省房屋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白蚁防治工作意见,供大家参考。

【住建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白蚁防治工作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白蚁防治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省白蚁防治事业发展,根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和《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1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白蚁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我省属于亚热带地区,是白蚁危害较严重的省份。近年来,我省白蚁防治事业取得较快发展,但在防治技术、隐患防范、监督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进一步加强白蚁防治工作,逐步扩大白蚁防治覆盖面,推动传统白蚁防治方式向现代有害生物综合治理方式转变,是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有力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白蚁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提升白蚁防治工作水平,推动我省白蚁防治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人居环境为目标,转变防治理念,完善制度建设,规范行业行为,提高科技水平,强化人才支撑,实现白蚁防治事业的科学发展、创新发展、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共服务,社会参与。各级政府要本着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坚持“防、治”分离,强化白蚁预防的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白蚁灭治。

坚持科学防治,综合利用。加快构建“防、治、用”综合体系,加大白蚁防治科技攻关,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综合利用白蚁生态功能。

坚持突出重点,扩大覆盖。重点做好城乡房屋建筑和公益性设施的白蚁防治工作,覆盖面逐步扩大到水利电力、文物古建筑、风景园林、农林果木等领域。

坚持规范管理,优化服务。完善白蚁防治技术、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规范白蚁防治和相关收费行为,提供各方满意的优质服务。

(三)主要目标

2015年底,城市房屋的白蚁预防覆盖率达到100%,逐步覆盖水利电力、文物古建筑、风景园林、农林果木等领域;设区市城区停止使用药物屏障技术,全面实施白蚁防治监测控制技术;完成一批白蚁综合治理示范试点项目;加快引进和培育白蚁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全面实行白蚁防治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实现全员持证上岗。到2020年,全省停止使用药物屏障技术,白蚁防治监测控制技术应用率达到90%以上,白蚁预防基本覆盖水利电力、文物古建筑、风景园林、农林果木等领域;建成比较完善的白蚁防治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技术水平在全国保持领先。

三、主要任务

(一)推动白蚁防治方式升级换代。严格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全面推行白蚁防治监测控制技术,禁止使用氯丹、灭蚁灵等高残留药剂,最大限度地减少药物使用量,妥善安全处置遗留的高毒高残留药剂。杭州市、宁波市城区自201511日起全面推行监测控制技术,其他设区市城区自201561日起全面推行监测控制技术,有条件的县(市)城区自201561日起推行监测控制技术。积极发挥社会力量特别是物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参与做好白蚁防治工程的后期维护工作。省白蚁防治机构要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操作规程,大力推进新型白蚁防治技术重点示范工程项目,加强指导,严格督查,确保完成白蚁防治目标任务。

(二)扩大白蚁防治领域。自201511日起全省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全面实施白蚁预防。20156月底前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城镇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专项调查,并制订相关的白蚁预防实施方案。在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逐步推进农村房屋白蚁防治工作,有序推进水利电力、文物古建筑、风景园林、农林果木等领域的白蚁防治工作。

(三)强化白蚁防治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白蚁防治工作制度,加大白蚁防治机构规范化管理力度。加强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建立白蚁防治工程质量检测、竣工验收和备案、后期服务保障、处罚整改等一系列制度。完善白蚁防治产品监管体系,加强白蚁防治药剂、器械的仓储管理,依法依规处置白蚁防治药剂外包装。各地要加大对白蚁防治工作的检查力度和对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的抽查力度。

(四)规范白蚁防治收费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时收缴白蚁预防费,资金全额上缴财政,并按规定将白蚁预防费收入的2%足额上缴省财政,专项用于全省白蚁防治和相关研究事业的发展。除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确需减免的外,不得随意减免白蚁预防费。省财政、物价、建设等部门要根据白蚁防治转型的需求,制订相应的白蚁预防收费标准。要根据“防、治”分离和市场化原则,建立白蚁灭治收费协商机制;对农村房屋的白蚁灭治需求,各级白蚁防治机构要根据用户自愿原则积极提供服务。

(五)完善白蚁防治标准体系。加强白蚁防治标准化建设,制订监测控制技术标准和水利电力、文物古建筑、风景园林、农林果木等领域白蚁防治的相关标准,完善白蚁防治药剂、设备设施、安全防护用品等相关标准,建立白蚁防治产品评估、推广平台。通过严格标准规范白蚁防治行为,确保白蚁防治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

(六)提升白蚁防治服务水平。制订白蚁防治规范服务制度,强化从业人员服务意识,提高施工人员安全意识,完善白蚁防治服务体系。各设区市白蚁防治机构要摸清当地蚁害分布情况,建立相关档案,提供有针对性的防治服务。

(七)强化白蚁防治技术支撑。省白蚁防治机构要充分发挥技术优势,整合各地技术力量,探索开发综合利用白蚁生态功能,加强白蚁营养学、药理学等研究。充分发挥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科研优势,重点开展白蚁科学防治、生态利用等领域的技术研究。强化白蚁防治硬件设施建设和技术设备保障,重大工程的检测检验应使用专用的白蚁探测、检测设备。积极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提高白蚁防治的技术水平。

(八)加强白蚁防治人才保障。加快引进急需的高级、中级白蚁防治专业技术人才,提高专业技术人才比例;完善白蚁防治职称评定机制,培养专业技术人员;全面开展白蚁防治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加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监督管理,建立并实行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努力培养一支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白蚁防治人才队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城乡住房工作协调委员会要定期研究和协调解决白蚁防治工作的重大事项。省建设厅要牵头抓紧制订白蚁防治相关制度,检查督促工作落实情况。省财政、物价、水利、农业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白蚁防治相关工作。各市、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订加强白蚁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并建立工作协调推进机制。

(二)加强政策引导。新型白蚁防治技术的应用情况应纳入绿色建筑、康居示范工程等的评价体系。各级财政要建立对白蚁预防费收缴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机制,省税务部门要研究推进重点示范工程项目开发利用白蚁综合生态功能的支持措施。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通过电视、报刊、网络、广播等媒介,广泛开展白蚁防治科普教育,深入基层宣传白蚁危害的严重性和白蚁防治的重要性,营造全社会参与白蚁防治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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