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巷道维修制度6篇

时间:2023-08-03 11:08:01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煤矿巷道维修制度

  

  巷道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巷道维护工负责当班综采工作面两巷的维护工作,是当班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安全职责如下:

  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安全生产管理。

  3、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4、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5、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6、接受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7、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汇报,配合事故抢救

  8、执行岗位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按照“手指口述“安全确认标准操作。

  9、参加安全例会与技术培训,熟知避灾路线,发生灾害事故后能安全撤离。

  考核标准:1、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违章、冒险作业的,按照矿相关制度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按照矿相关制度给予处理。

  4、因个人违章、冒险作业伤害自己或他人的,或造成非人身事故的,个人负直接责任,按照矿相关制度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它按公司、矿、单位规章管理责任制度标准考核。

篇二:煤矿巷道维修制度

  

  煤矿巷道维修管理制度

  煤矿巷道维修管理制度

  第一条矿井必须根据掘进、回采、运输、通风和维修等部门的管辖和使用范围,建立明确的巷道维护责任制,使井巷保持设计断面,保证通风、运输畅通和行人安全。

  第二条分公司经理应定期布署井巷的检查维修工作,发现问题必须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条井上下安全出口、运输人员井筒,每月必须检查一次;对顶板压力较大的巷道每班应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条严禁将任何设备和材料堆放在行人道上,巷道内的积水、淤泥、杂物必须及时清理,保持清洁。

  第五条大修主要提升井筒,运输大巷和大型硐室时,应编制大修安全技术措施,报请总工程师批准。

  第六条维修斜井和平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巷道维修或扩大断面时,在撤掉支架前应加固维修工作地点的支架。

  2、每次拆除支架数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密集支架一次拆除数量不得超过两架,靠近拆除部分的支架必须临时加固。

  3、撤换顶底板松软地点的支架,或在宽巷道、巷道交叉处、严重冒顶区进行维修时,必须在支架之间用拉杆支撑或架设临时支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严禁空顶作业。如果不能连续施工,每次工作结束前,必须接顶封帮,确保工作地点安全。

  4、清理冒顶区的岩石时,施工人员必须在安全可靠的支护下进行作业。

  5、维修斜井、车道时应尽量安排在检修班进行,若必须在生产班维修时,应停止绞车运行,阻车设施必须齐全有效。

  6、撤换独头巷道的支架时,施工点内侧不得有人;受撤换支架影响范围内不得进行其它作业。

  7、巷道维修地段,两端应设有警示标志。

  第七条维护巷道时,应对维修点进行瓦斯浓度检测,当瓦斯浓度低于0.8%,二氧化碳浓度低于1.2%时,方可进行维护工作。

  第八条在有运输设备的巷道中进行维护时,开工前应指定专职电工将电源开关闭锁,悬挂停电牌。

  第九条维修前,要认真检查巷道围岩情况,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及时处理活煤、活矸,并清理巷道内与维修无关的杂物。

  第十条维护工具应配备齐全,放在顺手处;维修过程中,应注意巷道周围顶板,两帮及支架的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严禁“三违”,严格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第十二条巷道维护时,必须配备一名安全员负责现场安全督查。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三:煤矿巷道维修制度

  

  煤矿巷道维修管理制度

  Throughtheprocessagreementtoachieveaunifiedactionpolicyfordifferentpeople,soastocoordinateaction,reduceblindness,andmakethework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专业技术文件

  /

  Technicaldocumentation

  编号:

  煤矿巷道维修管理制度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煤矿巷道维修管理制度

  1、井巷维修的标准,主要运输巷净高不得低于2.0米,其它巷道净高不得低于1.8米,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2、主要运输巷和倾斜井巷维修时应停止通车,需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

  3、平巷维修要按照由外向里的顺序进行,倾斜巷道维修要按照由上到下的顺序进行。

  4、严禁上、下段同时进行维修作业。

  5、修复旧井巷,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在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才能作业。

  6、独立井巷维修要先撤出里侧全部人员,且严禁人员进入维修地点以里。

  7、要及时挑顶,做到随扩、随挑,严禁大撒手作业方式。

  专业技术文件

  /

  Technicaldocumentation

  编号:

  8、巷修作业必须由支护队有经验的木匠师傅担任,且小班不能少于3人,其中有一人监视顶板,禁止单人作业。

  9、撤掉支架前,应先加固工作地点的支架,且只允许施工结束一架,撤掉一架,禁止超前拆除支架。

篇四:煤矿巷道维修制度

  

  井

  巷

  维

  修

  制

  度

  为了满足矿井生产的需求,保证安全生产,把巷道的失修率控制在规定标准之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一条“煤矿企业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的维修,保持巷道设计断面,保证通风、运输的畅通和行人安全。巷道失修率不得超过规定”的规定,结合矿井实际,制定以下井巷维修制度。

  1、各种巷道的维修工作及时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井筒大修时及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报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2、巷修工作纳入年、季、月度计划。

  3、对矿井所有井巷及失修情况登记建档,井巷失修率不得超过7%,严重失修率不得超过3%。

  4、矿井每月定期组织一次矿井井巷失修状况排查会议。

  5、对排查出来的失修井巷由生产科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由分管领导组织实施,由安全科负责监督整修情况。

  6、质量标准化办公室对整修井巷实行班检和抽检制度,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单。

  7、井巷整修完成后由质量标准化办公室组织验收,不合格重新整修。整修工程验收严格执行正常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8、巷修工区是专门的井巷维修队伍,按相关规定配齐专门设备、器材和工具,负责井下巷道的维修管理和检查,及时维修失

  修巷道。

  9、井巷维修作业时每组最少2人操作,严禁单人作业。

  10、维修井巷支护时,要有安全措施。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和支架歪倒。

  11、扩大和维修井巷连续撤换支架时,要保证有在发生冒顶堵塞井巷时人员能撤退的出口。

  12、在独头巷道维修支架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并严禁人员进入维修地点以里。

  13、撤掉支架前,应先加固工作地点的支架。架设和拆除支架时,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工作。撤换支架的工作应连续进行;不连续施工时,每次工作结束前,及时接顶封帮,确保工作地点的安全。

  14、在有车辆运输的巷道中进行巷修工作时,要注意来往车辆,设置警示标志。

  15、维修倾斜井巷时,应停止行车;需要通车作业时,及时制定行车安全措施。严禁上、下段同时作业。

  16、对支架进行维修和更换时,要事先对该地点进行加固,可靠安全长度不低于10米。

  17、更换支架时,新的支架支护强度不得低于原有支架(完好状态时)的支护强度。

  18、维修井巷时,要妥善保护好风水管、电缆以及其他管线,不得损坏。移动设备、电缆时要先停电,并挂警示标志。电缆不

  得放入水沟或积水内。

  19、井巷维修时要注意围岩及支架的变化情况,发现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等危险解除后,才能继续作业。

  20、修复旧井巷,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当瓦斯积聚时,按规定及时排放,只有在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不超过1.5%、空气成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规定时,才能作业。

  21、报废的巷道按要求进行封闭,并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明。

  22、本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井巷维修技术标准

  微山湖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崔庄煤矿

  2016年1月1日

  井巷维修技术标准

  为加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规范和指导各类失修巷道、井筒的维修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一条“煤矿企业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的维修,保持巷道设计断面,保证通风、运输的畅通和行人安全。巷道失修率不得超过规定”的要求,结合矿井实际,制定本技术标准。

  一、主题内容与使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井巷维修的分类、内容、范围和技术

  的要求,以及失修率的计算和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微山崔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各类巷道、井筒的维修工作和各种统计、建档工作。

  二、应用标准或政策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

  三、技术术语

  1、井巷----为进行采掘作业在煤层或岩层内开凿各类通道和硐室的总称。

  2、巷道净断面----井巷有效使用的横断面。

  3、巷道净高度

  巷道净高度是指从轨道面起至棚梁底缘砌碹和锚喷底面的垂直高度,无轨道巷道从巷道底板算起。

  4、积水、淤泥深度

  积水、淤泥深度是指铺设轨道巷道从轨枕顶面算起,无轨道巷道从巷道底板算起。

  5、巷道失修率

  巷道失修率是指期末巷道失修长度(米)占期末在籍巷道总长度(米)的比重。

  6、井巷严重失修率

  井巷严重失修率是指期末巷道严重失修长度(米)占期末在籍巷道总长度(米)的比重。

  四、技术内容

  1、巷道维修的主要内容是:

  (1)、更换井巷中的支架、补碹和补喷;

  (2)、恢复原来井巷的断面;

  (3)、清除巷道中的淤泥积水和调整巷道坡度;

  (4)、清理浮煤矸与其他杂物;

  (5)、维修水沟及单股补背板等。

  2、巷道维修的范围包括生产矿井的全部井巷;

  (1)、生产中正在使用的井巷;

  (2)、临时封闭期不超过1个月的井巷。

  3、矿井井巷维修工作,按井巷维修程度的好坏分为3类;

  (1)第1类,完好井巷:是指井巷规格(高度、宽度、坡度)全部符合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支架完整,砌碹巷道无变形,锚喷巷道无脱皮冒落,水沟畅通,井巷内设施、轨道铺设均符合要求,巷道保持整洁者;

  (2)第2类,失修井巷:经检测凡发生如下情况之一,即为失修巷道:

  ①井巷净断面小于原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②主要运输巷道和主要回风巷道和净高低于1.9米或小于原设计150mm—200mm;

  ③井巷支架发生弯曲、倾斜、腐朽、折断和破裂;

  ④砌碹巷道变形,锚喷巷道脱皮冒落;

  ⑤水沟堵塞和巷道积水、淤泥深大50mm以上,影响通风、运输、行人安全和使用者;

  (3)第3类。严重失修井巷: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严重影响通风.运输.行人安全好使用时,视为严重失修巷道:

  ①井巷净断面很小,主要运输巷道和主要回风巷道的净高小于原设计规定200mm以上;

  ②井巷支架产生严重弯曲、歪斜、腐朽、折断和破坏。即金属支架严重变形在5架以上,背帮背顶残缺腐朽、折断等连续超过5米。

  ③砌碹巷道严重变形,碹顶压坏塌落,碹强挤压歪斜,产生明显变形,裂缝超过50mm,长度超过10米以上。

  ④锚喷巷道喷层严重脱落,脱落厚度超过100mm,连续脱落面积超过2.0㎡;严重影响通风、运输、行人安全和使用者;

  五、矿井井巷失修率的考核和计算方式

  1、生产矿井井巷失修率一般不得超过7%,严重失修率不得超过3%,并要求主要运输.通风巷道要保证安全舒畅。

  2、井巷维修的统计范围为正在使用中的全部井巷。

  3、井巷维修计算方法

  (1)、矿井井巷总长度:是指矿井已开掘好的全部巷道长度(包括回采、掘进、开拓等全部井巷长度)。

  (2)、矿井维修井巷长度:是指报告期内上期末实有的和本期内发生需要维修的井巷,实际维修的井巷长度包括:

  ①换修支架、补碹、补喷、重新翻新、重新锚喷的井巷长度;

  ②恢复原断面的井巷长度;

  ③清理积水淤泥的井巷长度。

  (3)、井巷失修率是指期末巷道失修长度(米)占期末在籍巷道总长度的比重。

  用技术公式表达如下:

  巷道失修率=期末失修巷道总长度(米)期末矿井在籍巷道总长(米)

  式中:期末失修巷道长度指报告期末井巷中需要修理的巷道长度(米);

  期末在籍巷道总长度指期末在籍巷道总长度等于全部巷道长度(米)加上本期新增井巷总长度(米)减去本期报废井巷长度(米)。

  (4)、井巷严重失修率是指期末巷道严重失修长度(米)占期末在籍巷道总长度(米)的比重。

  用技术公式表达如下:

  巷道严重失修率=期末严重失修巷道总长度(米)期末矿井在籍巷道总长(米)

  式中:期末严重失修巷道长度指报告期末井巷中需要修理的巷道长度(米);

  期末在籍巷道总长度指期末在籍巷道总长度等于全部巷道长度(米)加上本期新增井巷总长度(米)减去本期报废井巷长度(米)。

  六、本标准由质量标准化办公室制定。

  七、本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微山崔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1月1日

篇五:煤矿巷道维修制度

  

  巷道维修制度

  (一)、总则

  1、巷道维修必须坚持由外向里、先支后回的原则。

  2、巷道维修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3、巷道维修前,维护人员必须先找好退路,并要先敲帮问顶,处理掉浮岩活动石,方可进行作业。

  4、严禁空顶作业和冒险作业,不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时,严禁作业。

  5、`斜坡上维修巷道坚持"施工不行车,行车不施工"的原则。

  (二)、回风巷道的维修

  1、通风科回风巷道经常观察其顶帮情况,发现有裂缝、裂隙或片帮等情况时,及时向矿调度及值班人员汇报。根据汇报情况,值班人员及时采取措施,组织人员及时对巷道进行维护。、2、回风巷维修时,必须有瓦检员现场跟班,并要编制施工组织措施。

  3、维修后的巷道断面不得小于原巷道断面,以防影响通风。

  4、维修人员不得破毁通风设施,不得到处乱窜、逗留。

  5、采用打点柱或架设鸭嘴棚时,腿必须打在实底上,顶部要打死背牢。

  (三)、旧巷及受采动影响巷道的维修

  1、年久失修的巷道维修时,通风必须保证良好,通风系统正常,施工人员只有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进入作业。

  2、受采动影响的巷道要及时眼踪观察,发现巷道变形、支护损失,有掉皮、裂缝、裂隙时,及时进行维修。

  3、要避开采动区域的高峰时期。

  4、巷道发生掉皮、裂缝、裂隙时,应禁止行人通过。

  巷道维修制度

  1、各矿要成立巷修管理小组。矿工程师负责巷修技术管理,安全矿长负责巷修业务管理。通维段负责巷修具体业务管理。

  2、所有通车巷道必须保证设计断面及规格尺寸。

  (1)通架线机车巷道,架线距轨面不小于2米,井底车场至候车室架线距轨面不小于2.2米,架线距巷道顶板或棚梁不小于0.2米。

  (2)通蓄电池机车巷道高度不小于1.9米,人力推车巷道高度不小于1.8米。

  (3)通车巷道宽度按矿车、机车最突出部分计算,非行人侧大于0.4米,行人侧大于0.7米,人车顶角距巷道帮、距管路、电缆均大于0.25米,其它车距管路大于0.4米。

  3、维修巷道必须报施工措施,严格按标准施工,出现偏差必须返工。

  4、矿每月至少对全矿井巷道失修情况检查一次,对失修巷道及时维修,矿井失修量增加,要追究矿长责任。对危险巷道、无风、微风巷道要设置栅栏、警标或及时封闭。

  5、矿必须安排足够的维修人员,根据失修情况,按千米巷道3-5人配备,由矿长负责。

  6、全矿巷道失修率不准超过7%,严重失修率不准超过3%。

  7、各矿每年11月末对矿井巷道普查一次,普查内容包括巷道长度,支护形式、失修状况等。

  8、矿井大修理工程必须按计划施工,不准随意更改,如确需要更改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目

  录

  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制度…………………………………………1二、安全生产调度例会制度…………………………………………2三、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3四、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4五、安全生产检查制度………………………………………………5六、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6七、入井安全管理制度………………………………………………八、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抓“三违”制度…………………………九、领导干部井下查岗制度…………………………………………十、节假日及中夜班领导干部井下查岗制度………………………1十一、矿领导24小时值班制度……………………………………11十二、区队管理干部井下跟班盯岗制度……………………………12十三、安全活动日制度………………………………………………13十四、班前会制度……………………………………………………14十五、安全隐患排查制度……………………………………………15十六、“三违”处罚制度……………………………………………16十七、安全生产技术审批制度………………………………………1十八、安全技术监察工作制度………………………………………1十九、作业规程编制、审批与贯彻制度……………………………1二十、采煤安全管理制度……………………………………………2二十一、掘进安全管理制度…………………………………………21二十二、提升运输安全管理制度……………………………………22二十三、井下放炮安全管理制度……………………………………23二十四、测量管理制度………………………………………………24二十五、地质管理制度………………………………………………25二十六、调度管理制度………………………………………………26二十七、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2二十八、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管理制度………………………………2二十九、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2三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31三十一、安全生产奖罚制度…………………………………………32三十二、职工群众安全监督制度……………………………………4三十三、事故分析处理及报告制度…………………………………4三十四、工程设计审批制度…………………………………………5三十五、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51三十六、采掘工程质量管理奖罚制度………………………………52三十七、顶析管理安全措施…………………………………………54三十八、人力推车及停放车规定……………………………………55三十九、钢丝绳更换制度……………………………………………56四十、主副井防灭火措施……………………………………………5四十一、矿井和重要设施保卫制度…………………………………5四十二、上班考勤制度………………………………………………5四十三、交接班班制度………………………………………………6四十四、安全投入保障制度…………………………………………61四十五、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62四十六、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63四十七、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64四十八、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65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为了能及时收集矿井安全信息,传达上级安全决议,及时解决处理有关安全问题,组织有关部门抓好安全工作,把安全工作落实到实处,确保矿井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每月一次的安全大检查的当天下午为矿召开安全办公会议时间,临时决定召开的安全办公会议,由安监站负责通知。

  2、安全办公会议由安监站组织,矿长主持召开,矿长不在时,由代理行使矿长职权的副矿长主持召开。

  3、下列人员必须参加安全办公会议,由安监站负责考勤。矿领导、安监站副站长、生产科正副科长、机电正副科长、安通科正副科长、群安站站长、办公室领导、销售科科长、财劳、保卫科长、外包队的负责人。

  4、除了参加局级以上会议的人员外,原则上把其它工作暂缓来参加安全办公会议,因特殊情况参加不了安全办公会议人员,必须向主持或组织会议的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方才有效。否则,按不参加安全办公会议进行处罚。

  5、凡是规定要求参加安全办公会议的人员,不经批准无故不参加的,每次罚款10元。

  6、凡安全办公会议落实的安全事项,各有关单位的正职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对会上要求处理的安全隐患,有关单位的正职领导必须认真组织整改,有关单位的领导要认真配合做好工作,不能互相推诿,否则,每次对有关责任人按20至10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由于不整改或落实不到位,而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由于难度较大,确定不能按时整改的项目,有关单位的正职必须书面把情况汇报安监站。否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安全生产调度例会制度

  为了更好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及时传达上及安全工作意见和贯彻执行上级安全指令,有组织地参加安全生产调度例会,特制定本制度。

  1、安全生产调度会议为矿长定期召开,由矿办负责组织通知,调度做好传达工作。

  2、安全生产会议,由生产科负责考勤。下列人员必须参加会议:矿领导、安监站领导、生产科全部领导及调度员、通风科全部领导、机电科领导、采掘工区的领导(除一人下井值班),财劳及矿办领导,外包队长管理负责人员。

  3、各单位的人员因事不能参加安全调度会议的,必须事先向矿长或安监站站长请假,并经批准后,方才有效,否则,按无故不参加会议处罚。

  4、各单位的正职领导收听安全生产调度会议后,必须及时把有关精神传达到员工中去。

  5、凡是规定要求参加安全调度会议的人员不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的,每次罚款20元,外包队长罚款50元。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1、为抓好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实现预定安全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2、矿必须在年前定出新一年的安全生产总体目标,由分管安全的领导作出实现该目标的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组织领导,矿成立管理领导小组。

  4、每一区队、部门必须根据总体目标,制定出本区队、部门管理范围实现安全生产的措施计划并认真落实。

  5、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抓好各级人员的思想教育,确保全员对安全目标管理的统一认识。

  6、每一员工必须支持、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现安全生产。

  7、各区队、部门必须严严格格、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基础工作,严格实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8、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执行责、权、利结合。

  9、为加大安全目标管理力度,矿对各区队、部门及个人进行划分责任区、明确责任人、层层把关,确保安全生产。

  10、矿必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于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落实措施,及时进行整改。

  11、矿年终对安全目标管理状况进行综合考核,评比,对于在安全目标管理中有突出表现、成绩显著的区队、部门和个人进行奖励,对于不负责任而不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进行处罚。

  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

  1、井口调度为安全生产信息传递的枢纽,是领导、管理干部与井下一线安全信息联系的桥梁。

  2、井口调度必须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工作,对于接收到的安全生产上的信息,必须做好记录并及时传递。

  3、井下一线对于安全生产上存在的问题,必须要汇报中层管理干部和矿领导解决的,可直接问领导者汇报,但必须在当班向调度汇报记录。

  4、领导向管理干部、井下一线布置工作时,接到工作布署的管理干部或其他职工必须在当班报调度做好记录。

  5、矿领导要在每次安全生产调度例会前阅示信息记录,监督安全生产落实情况。

  6、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人员,造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的,轻者取消当月奖金,重者取消当月工资,造成事故的,追究其责任。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为了排查矿井存在的不安全隐患,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每月定期由矿长负责组织(矿长不在矿时,由代理行使矿长责权的副矿长组织)进行一次全矿性的安全大检查。

  2、下列人员必须参加每月一次的安全大检查:矿级领导、安监站副站长、生产技术科正副科长、机电科正副科长,通风科正副科长、外包队负责人、保卫科长、工会、团委。

  3、凡是规定要求参加安全大检查的人员,不经批准无故不参加的每次罚款10元。

  4、除了参加局级以上会议的人员外,原则上把其它工作暂缓来参加安全大检查,因事参加不了安全大检查的人员,必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报请安全大检查组织者批准后方能有效,否则,按不参加安全大检查处理。

  5、各单位的正职因事不能参加安全大检查时,必须指定副职参加,否则,对该单位正职每次罚款10元。

  6、对参加安全大检查查出的安全隐患,各单位的正职必须认真按质按量及时组织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该单位的正职按每条20至100元的标准进行罚款,由于不按时整改隐患而造成事故的,除按规定处罚外,还要追究事故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确因按时整改难度大的项目,该单位必须书面把情况汇报安监站,否则,按无故逾期不整改进行处罚。

  7、对整改不安全隐患所需的工具、材料,各级领导予以重视,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及时供应,不能以任何借口来推诿,否则,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直至处罚。

  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1、为杜绝烟火物品入井和爆破物品出井,确保入井人员安全,严格管理,特执行本制度。

  2、井口检查员必须佩戴检查证、坚守岗位,严禁空班漏检。

  3、检查员检身时要严肃认真,敢与违章违纪行为作坚决斗争。

  4、检查员如不认真履行职责,出现漏检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元,如造成烟火物品或爆破物品流失的另分析处理。

  5、每一入井出井人员要积极主动接受检查,不得拒绝,否则每次罚款20元,携带烟火物品或爆破物品的另分析处理。

  6、检查员要做好当班出入井人员的登记考勤,不得让他人代考,不得漏考、多考,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当班检查员20元。

  7、本制度自即日起执行。

  入井安全管理制度

  1、每一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服,携带矿灯,严禁穿化纤衣服,携带自救器。

  2、入井前严禁喝酒。

  3、入井时,要凭入井证,交检查员验证,临时入井人员要凭安监站证明,否则不准入井。出井时领取入井证。

  4、入井、出井时应积极主动接受井口检查员的检查,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严禁私自携带爆破物品出井。

  5、未经安全技术培训人员严禁入井,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6、发现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的每次罚款500元。

  7、私自携带爆破物品出井的,每条炸药、每发电管罚款500元。

  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抓“三违”制度

  为加强生产现场的管理,提高全员安全思想意识,杜绝“三违”现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维持良好的生产秩序,确保安全生产,经矿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每一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必须按照下井制度(规定),经常深入生产作业现场加强管理,狠抓“三违”。

  二、发现“三违”行为(现象)必须立即制止,纠正。

  三、对于属于帮教对象的“三违”人员,应适时给予帮教,并汇报安监站备案。

  四、对于应受处罚的“三违”人员,必须按照“三违”处罚制度,填写罚款通知单,交由安监站执行罚款。

  五、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抓“三违”月指标规定:

  1、矿长、书记、工会主席、机电副矿长

  1次

  2、总工、安监站长、副矿长、矿长助理

  3次

  3、生产、安通科长、副科长、副站长

  3次

  4、机电、选运科长(工区长)

  2次工

  5、机电副科长

  1次

  6、工会副主席、团委书记

  1次

  7、安瓦员

  3次

  六、对于规定有抓“三违”月指标的人员,抓“三违”超过指标的每次奖励20元;减少则每次罚款10元,如连续3个月不完成指标的,除年度安全抵押奖励外,取消其他安全奖励。

  七、对于没有规定

  抓“三违”月指标的员工,应积极参与抓“三违”,每次奖励20元。

  八、以上奖罚,在矿安全奖励基金中进出,每月由安监站监督执行。

  领导干部井下查岗制度

  1、领导干部下井除完成当班下井工作任务外,还要对各岗位特别是特殊工种岗位进行查岗。严禁各岗位人员脱岗、离岗、睡岗,确保安全生产。

  2、查岗时,发现有脱岗,离岗、睡岗现象,要立即令该岗位人员回岗坚守岗位,找不到该岗位人员时,要立即通知其所在部门负责人或调度派人顶岗。

  3、对于检查发现的脱岗、离岗、睡岗人员,领导干部上井后要立即填写

  “三违”通知单,由安监站进行处理。

  4、领导干部井下查岗时,发现有脱岗、离岗、睡岗现象视而不见、姑息迁就、不教育、不提醒的,每次罚款该领导干部50元,如造成事故则另外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

  5、安监站要经常检查监督领导干部下井查岗工作的执行情况,对于弄虚作假的有关责任人员,每发现一次,罚款50~500元。

  节假日及中夜班领导班干部

  井下查岗制度

  为加强节假日及中夜班井下各岗位值岗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节假日及中夜班必须安排一名领导和班干部深入井下检查各岗位值岗情况。

  2、当班值班领导和班干部必须认真对各岗位进行查岗,发现脱岗、离岗、睡岗的,即时提醒或找人值岗,并按照“三违”处罚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3、当班下井查岗的领导和班干部必须认真负责对各岗位进行查岗,不得弄虚作假或对脱岗、离岗、睡岗的人员以姑息迁就,否则按旷工处理并扣除当月全部奖金。

  4、当班下井查岗的领导和班干部因事不能下井的,必须事先通知调度安排人员顶班,在顶班人员不到位之前,不得漏勤,否则按旷工处理。

  5、当班下井查岗的领导班干部下井由井中值班矿领导进行检查考勤。

  矿领导24小时值班制度

  为做好安全生产的领导和指挥工作,使安全生产上存在问题能得到及时解决,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1、井口调度每天必须至少安排一名矿领导进行值班。

  2、值班领导必须坚持24小时在井口调度范围,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3、当班值班领导如因事离岗时,必须事先通知安排其他领导顶班,顶班领导还未到位前,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4、值班矿领导必须认真负责做好当班安全生产上的领导和指挥工作,对于存在的问题必须及时处理或解决,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5、值班时间不得做影响指挥安全生产的事情。

  6、当班值班领导因不负责任或不到岗、脱岗造成影响安全生产的,扣减当月工资和奖金的20%,严重的则另行处理。

  7、本制度自即日起执行。

  区队管理干部井下跟班盯岗制度

  1、各区队管理干部必须深入井下,对本区队所管理范围内的工作面进行跟班盯岗,严防各岗位人员脱岗、离岗、睡岗,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2、因立槽煤开采的特殊性,当班人量的数量,要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和安全生产的需要进行配足配够,人员不足的严禁下井作业。

  3、当班调度员在了解各工作面情况的同时,对各区队管理干部下井情况进行考勤,督促其下井进行跟班盯岗。

  4、区队管理干部在本班工作前,要会同班干部其他人员对工作面先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对于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督促本班及时彻底处理,确保安全生产,不安全不生产。

  5、区队管理干部在查岗时,发现有脱岗、离岗、睡岗人员的,要立即令其归岗坚守岗位,如本岗

  位是危及安全生产的(如放炮警戒等),要通知当班暂停工作,找人顶岗后方可继续进行。

  6、对于脱岗、离岗、睡岗的人员,区队管理干部要及时下达“三违”通知单,交安监站进行处理。

  7、对于区队管理干部不下井或不跟班的,调度员要及时反映给安监站,由安监站进行处理。

  8、安监站要经常对区队管理干部下井跟班盯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弄虚作假的有关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

  安全活动日制度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学习“三大规程”,学习、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令、决议或决定。

  二、各部门、区队负责人必须认真组织本部门、区队员工积极参加安全日活动,每周至少一次,参加活动的员工人数要达到100%。

  三、认真抓好员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研究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四、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活动,提高员工参与积极性,以达到加强员工安全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思想意识的目的。

  五、在安全活动中,员工应树立安全第一思想,提高自身安全操作技术。

  六、安监站要定期检查各部门、区队的安全活动日开展情况,对于不按规定开展安全日活动的部门、区队,将处以该部门、区队负责人50元罚款。

  班

  前

  会

  制

  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工区、外包队必须坚持召开班前安全会制度,在布置生产任务的同时,布置安全工作。

  三、坚持交接班制度。上一班未能处理的安全隐患,必须交请下一班处理(严重的事故隐患必须现场交接班并汇报矿调度)。

  四、针对工作范围内发现的事故隐患,班前会上必须落实安全措施,落实专人处理。

  五、班前安全会内容包括传达矿安全决议,学习作业规程及措施、布置安全工作、通报事故、提示职工注意的安全事项等。

  六、安监站、工会不定期抽查,凡不召开安全会的每次罚款外包队长和当班班长各30元和20元。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1、认真开展定期安全大检查制度和不定期抽检复检制度,利用多种手段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

  2、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领导、各采掘承包队负责人,必须经常深入井下生产现场,及时发现和查处本区域本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理,要有计划、有步骤、有措施。

  3、安瓦员必须贯彻巡回检查制度,发现事故隐患当场指出,并要求现场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如果有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向有关领导汇报,升井后,还必须填定好汇报记录。

  4、安监部门或其它职能部门对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单,并注意跟踪检查,确保安全隐患的及时有效处理。对于处理隐患不及时的要查出原因,如果是主观因素的要追究责任。

  5、施工单位或者隐患处理负责人,必须无条件处理各种安全隐患,处理隐患时要指定人员现场指导,并把整改通知单及时反馈到安监部门。

  6、安监部门要随时追踪各种安全隐患的处理情况,对于难度较大的,要派专人负责监察,甚至下达

  停产整改意见通知书。

  7、对于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矿安监站必须追踪检查整改完成情况,本矿无法排查的事故隐患,由安监站书面汇报矿务局协助处理。

  8、重大事故隐患处理后,要依照事故处理的“三不放过”原则,进行分析和总结

  “三违”处罚制度

  1、任何员工都有权利和义务反“三违”,并及时填写“三违”通知单或汇报安监站,由安监站根据“三违”情况进行处理。

  2、“三违”处罚权属于安监站,安监站根据“三违”情况,严格按照矿务局和矿的“三违”处罚规定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对于要进行处罚的“三违”现象,由安监站及时开据违章罚款通知书(一式三份,安监站、矿财务科、被处罚单位、区队、部门或个人各一份)并及时送达三方手中。

  4、财务科必须按照违章罚款通知书中的处罚金额对被处罚单位、区队、部门或个人进行及时追缴,否则由财务部门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填补。

  5、“三违”罚款一律进入安全奖励基金专帐,不得挪作他用。

  安全生产技术审批制度

  1、井下所有的工作地点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或操作规程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编制,规程及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3、作业规程及措施由矿技术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会审,并提出会审意见。

  4、作业规程、措施,必须根据会审意见进行修改补充,最后报矿总工审批。

  5、施工过程中,如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或补充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安全技术监察工作制度

  1、每一工作地点和工程开工前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符合审批制度,不经审批的不准开工。

  2、监察各工作地点和工程的安全技术是否完善,否则不准开工。

  3、各工作地点和工程开工后,因工作面情况变化,安全技术措施必须补充的,必须及时补充完善后方可继续施工,否则停工。

  4、对于要求停工的工作地点和工程,必须下达安全监察意见书。

  5、对于安全生产上采用的新技术,必须经过安全鉴定后方可试用,试用单位必须收集相关数据资料,试用期必须安排技术人员进行追踪监督,并作出报告。

  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及贯彻制度

  为加强作业规程的管理,提高矿井产量及质量标准化,确保安全生产,经矿研究决定对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及贯彻要求如下:

  1、作业规程的编制必须由生产科专人负责。

  2、编写作业规程时,必须摸清作业地点及周边情况,尤其是水文地质情况,做到科学性,安全性及合理性。

  3、作业规程必须由总工、安监站、通风科及生产科审批后方可发放。

  4、审批后,必须发放至相关部门,尤其是施工单位,同时组织施工单位认真学习。

  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作业规程要求进行组织施工。

  6、当工作面发生变化时,必须制定针对性措施,经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

  采煤安全管理制度

  1、采煤工作面进行回采前,生产科必须根据回采工作面的情况和预见认真编制作业规程。

  2、作业规程必须经审批,经施工队组织每一作业人员学习后,才能进行回采。

  3、当回采工作面发生情况变化而在作业规程中没有考虑到时,生产科要及时制定安全措施,并组织落实。

  4、因立槽煤回采后大部分工作面不具备两个安全出口,所以放煤过程中必须确保下部巷道畅通,出现棚架损坏的要及时维护,严防挎顶挎帮封人。

  5、立槽煤采后采空区上部瓦斯聚积普遍,打长孔炮眼时,严禁打穿采空区。

  6、回采时,施工队必须做好每一回采循环的封塘工作,确保封塘质量。

  7、放煤时,当头至少要有二人以上,严禁单身作业。

  8、放煤过程中,斜坡严禁行人。并做好人员上下的信号联络工作。

  9、生产科要控制好各个回采工作面的放煤量,防止放煤量过大而超出回采范围。

  10、生产科要做好各个回采工作面的测量上图工作,对于异常区要在图上注明。

  掘进安全管理制度

  1、掘进工作面开工前,生产科必须针对工作面的情况和预见认真编制作业规程。

  2、作业规程必须经审批,经施工单位组织每个作业人员学习后,方可开工。

  3、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进行施工。

  4、矿管理部门要经常检查掘进工作面的施工情况,存在安全隐患要落实措施督促施工队按期整改。对于不合格的工程,要令其立即返工,严重不合格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勒令停工。

  5、当掘进工作面情况发生变化而作业规程中没有考虑到时,生产科要及时制定安全措施。

  6、当掘进工作面前方有水害疑问时,矿要制定探水措施方案,进行探水前进,只有待水害疑问解除后,才能停止探水工作。

  7、掘进巷道在贯通其他巷道或揭露老空前,生产科必须下达贯通通知书并制定安全措施。

  8、生产科必须及时把掘进巷道进行测量上图,以利于安全生产。

  提升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1、提升运转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2、绞车司机必须持证上岗,各岗位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格按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坚持钢丝绳检查和更换制度,做好提升运转机械设备、安全装置和轨道的日常检查维护工作。

  4、拉放车时,必须先检查连接装置是否完好。

  5、拉放车时,必须坚持“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原则。

  6、人力推车时,推车工必须按照规定距离保持车距,听看并用,防止推车伤人或被人伤,同向推车时,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车距不得小于10米;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米。

  7、车推出石门或交叉口时,推车人必须控制车速并发出警号。

  8、下山掘进作业过程中,拉放车时,下方人员必须全部进入防身峒或上到平台后,方可拉放车。车斗下放到位后,绞车司机不得离开绞车,下方作业人员还应用可靠的物器将车辆稳住后,方可作业。

  9、拉放车过程中,严禁无关人员在上下平台逗留。

  井下放炮安全管理制度

  1.井下爆破工作心须由放炮员担任,放炮员心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要求进行爆破作业。

  2.每一放炮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岗。

  3.当班需用的炮药、电管由当班放炮员持证限量领取,放炮员要严格执行爆破物品清退领用制度。

  4.放炮员领取炸药、电管后,直接将炸药、电管安全运送到工作地点,并放置在安全地点,装箱上锁,不得乱丢乱放。

  5.井下放炮必须严格按照放炮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6.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当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的,严禁装药放炮。

  7.如工作面来压,棚架损坏,存在伞檐,巷道不畅,出现透水征兆或者工作面风量不是的,严禁装药放炮。

  8.爆破前,班组中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

  9.对于放炮距离,拐弯长度不得小于50米,直线距离不得小于100米。

  10.放炮线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放炮拉接线中,不得与任何电缆或导体接触。

  测量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做好测量管理工作,切实为矿井安全生产服务。

  2.认真做好矿井井下及地面地日常测量工作,做到及时,准确,测点标记要清禁,确保工程质量。

  3.进行巷道贯通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间距,把测量数据及时反馈到管理部门,由生产科及时下达通知书,同时落实安全措施。

  4.认真做好矿井周边的测量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把周边情况查清禁,防止越界开采,滥采乱挖,破坏保安煤柱,对于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矿领导反映。

  5.填绘专门的矿井测量图纸,数据要准确,填绘要及时,为矿井安全生产的指挥提供可靠依据。

  6.建立相关的测量台帐,做好各种图纸、资料的存档,保管和保密工作,不经矿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外借。

  7.爱护测量仪器、工具,定期检查、维护、校正,确保测量仪器的精确性。

  地质管理制度

  1.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做好矿井地质管理工作,切实为矿井安全生产服务。

  2.部门地质管理人员必须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地质观测、勘察,做好记录,建立相关台帐。

  3.填绘专门的矿井地质图,地质情况和数据要准确,日常勘察、观测情况要及时填图,特异常情况要做醒目标记。

  4.必须做好各种地质图纸、资料的存档、保管和保密工作,不经矿主管领导的批准,不得外借。

  5.对于矿井设计,新区域的发展或采区地质异常变化影响安全生产的,要进行地质情况勘察,作出地质情况调查报告,提供可靠依据。

  6.认真抓好"三量"管理,做好每季"三量"核算、填绘上图、上表和汇报工作,为矿井维持"三量"的动态平衡提供数据,以利于及时调整生产布置。

  7.在进行地质勘测调查中,当实际情况或数据与原勘察情况数据不符时,按实际情况及时进行纠正。

  调度管理制度

  1.必须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2.交班调度员必须认真把本班的安全生产情况向接班调度员交班,不能马虎了事。接班调度员要认真听取上一班的工作情况介绍,以便于开展本班的调度工作。

  3.对局、矿领导布置的有关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任务、重要技术措施,要及时认真落实。

  4.要做好安全生产信息上情下达、下情上传的桥梁纽带作用,建立相关台帐,做好有关记录。

  5.认真填写本班日报表,数字和安全生产情况要准确清楚,及时汇表上报。

  6.及时掌握生产动态,组织均衡生产,解决安全生产关键问题。

  7.如有紧急情况或重大事故时,要立即按程序和内容向有关部门和矿领导汇报,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

  8.督促各队伍、特殊工种人员按时交接班,保满勤,搞好安全生产。

  9、各种图纸、文件、数据要妥善保管好,不得丢失,不经矿领导同意不得外借。

  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

  1、矿必须成立防治水领导小组,以加强对矿井防治水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2、分管技术的矿领导要组织有关人员制定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计划、年度防治水计划以及矿井水灾的防治与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3、矿有关部门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周边矿井、老窑以及本矿井的水文地质情况、积水情况,并在矿井水文地质图上明确标出其位置、范围和积水情况。

  4、建立井下水文观测站,定期进行矿井水动态观测,异常情况下要作出水害预报。

  5、建立矿井水文地质及防治水有关台帐,做好详细记录。图纸、资料、数据要妥善保存,不经过领导批准,不得对外。

  6、采掘工作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指导方针,矿要成立探水队伍,具备必要的探水设备。

  7、抓好雨季“三防”工作,矿每年在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成立“三防”领导小组,作出“三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8、必须备有一定的防治水应急物资、设备、材料。动用后要及时补充。

  9、严禁采动矿井防水煤柱,如周边已无水患,必须采动时,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采掘。

  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管理制度

  1、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2、矿根据矿井安全生产的条件,设留一定数额的安全资金,由矿长掌握,由财务科设立帐目,专用于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不得挪作他用。

  3、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后,所需费用由总工先进行预算,经矿长审批后,由项目负责人及时按质按量完成,实际费用要经总工和矿长审核结算。

  4、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动用后,要及时补足原有金额。

  5、矿井如出现大安全隐患,所需经费超过预设的安全资金时,其他经费要服从调拔,以确保安全

  技术措施的及时落实。

  6、如安全资金被挪作他用后,不能确保安全技术措施及时落实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如造成事故的,则另分析处理。

  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矿安全技术培训工作,使培训工作走向正常化、制度化,全面提高员工素质,促进安全生产,经矿研究决定,现作如下规定:

  1、本制度规定必须培训的人员:

  (1)

  新招收进矿的新员工;

  (2)

  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

  (3)

  对技术更新涉及的有关人员及调换工种的人员;

  (4)

  根据需要矿领导安排培训的人员;

  (5)

  下岗转岗再就业人员;

  (6)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培训的有关人员。

  2、每次培训,各有关区队、科室必须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将所培训的名单报安监站以便安排培训。

  3、凡矿举办的培训班,有关的区队、科室,如不按通知要求将培训名单报送到安监站的,罚款该单位100元;开班培训期间,培训部门将严格按照报送的名单进行考勤,无故不参加培训的,罚款个人每次10元,迟到、早退的罚款个人每次5元;该单位送培人员,每次上课缺席超过20%,罚款该单位50元。

  4、承包队有新民工来矿工作的,必须及时将名单报安监站安排上岗培训,私自下井,一经发现,罚款承包队500元/人。

  5、特殊工种人员经培训合格后必须持证上岗,不经培训上岗操作罚款30元,已培训合格,但无证上岗的罚款10元。

  6、工种调换时,劳资科必须将名单报到安监站,接收单位安排上岗前必须先送培训,合格后才可安排上岗作业。

  7、每期培训,必须进行考试和考核,考试要有成绩,考核要经主要授课人员签署意见,培训结果由安监站、培训部门存档备案,并通知培训人员所在单位。

  8、新招进矿的承包队或民工年内初次一次性培训,经费由矿方负责,承包队年内因人员变换,补充人员的培训经费由送培单位支付。

  9、矿举办的培训班,送培的区队、科室必须由一名副职以上领导带队,送培民工必须有该队带班以上人员带队培训,否则罚款单位正职领导、区队负责人30元。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1、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经主管部门审核领证,方可上岗和业,持证上岗。

  2、每一特种作来人员,属于哪一级培训部门培训的,所在部门或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送培。

  3、培训部门因其它原因暂时不安排培训的,可委托下一级培训部门代培、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临时证可以上岗作业。但以后有培训安排时必须及时送培。

  4、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一律进行全脱产培训。

  5、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后,刚上岗的一段时期内,不准单独上岗作业,必须由有一定实践经验的该

  工种人员带班,直到能熟练操作为止。

  6、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复训,复训合格办证后方可继续上岗。

  7、矿主管部门必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专项档案,妥善保存。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为了规范我矿各级管理部门及全体员工的行为,加强矿的各项管理,完成租赁经营的各项工作任务,提高经济效益,增加员工收入,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上级有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2条:凡在我矿各工种岗位的所有员工,都必须切实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本职工作。

  第3条:矿按照“一把手”负责制的原则,凡是有违纪违章受罚的员工,对于员工所在部门(或所在工区)的一把手给予受罚员工罚款额50%的处罚;对分管该部门(或工区)的领导给予受罚员工罚款额的20%进行处罚。

  第4条:矿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受罚人员或因连带责任受罚的人员由安监站或督察办当场开具罚款单送达矿财务进行罚款。对于受罚人员给予二个月的受教育和改正期限。在二个月内如本人无违纪违规或“三违”现象,并能作出深刻的“以身说法”,使其他员工受到教育的,则将受罚人员罚款额的60%返还受罚人;因连带责任受罚的人员必须协助做好受罚人员的帮教工作和“以身说法”工作,在此条件下,受罚人员如返还60%罚款的,则因连带责任受罚的人员可以返还全部的罚款额。对于在二个月内受罚人员又有违纪违规及“三违”现象的,则受罚人员及因连带责任受罚的人员的罚款不再返还。

  第5条:每次上级向下级布置安全生产任务或整改隐患必须有派工单或指令单。派工单(或指令单)一式三份,送接受任务(或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一份,安排任务(或工作)的管理人员一份,调度(或安监站、督察办)一份。对于在派工单(或指令单)期限内不完成工作的按规定处罚。

  第6条:矿对所有员工每半年时间进行考核一次,并根据其工作情况的优劣进行排队,凡是排在本单位(或本工区)名次后面的10%的人员,则停工5天进行整顿帮教学习;如果连续二次考核名次排在后面的10%的人员,则停工学习半个月。因考核排在未位而停工学习的人员,必须按条件重新竞争上岗,停工期间只发生活费6元/天,竞争不上岗位的则停发生活费,与矿解除劳动合同。

  连续二次考核排在本单位(或工区)名次前面10%的人员,矿授予优秀员工称号,给予奖励。

  对于连续二次评为优秀员工的职工,每月发给优秀员工奖100元。

  第7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功人员,经所在单位推荐,矿督察办及安监站核实,除通报表扬外,还给予下列奖励。

  (1)在紧急情况下,能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避免重大事故发生或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对有功人员给予200~2000元奖励。

  (2)对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技术措施等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或有发明创造的,技术上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效果好的,对有功人员给予200~1000元奖励。

  (3)能及时制止违章行为,特别是制止领导干部违章指挥,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对有功人员给予50~500元奖励。

  (4)在事故抢险中挺身而出,表现突出的,给予100~500元奖励。

  (5)检举揭发严重“三违”人员的,对检举揭发人员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为处罚“三违”人员金额的20%。

  (6)对矿有特殊贡献的人员,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第二章

  一

  般

  规

  定

  第8条:各单位正职必须按规定参加安全办公会议、各种专业工作会议和月度安全大检查,因事不能参加的必须指派一名副职参加,否则,对无故不参加者罚款50元/次,对于各项会议落实的工作项目和安全大检查查出的事故隐患,各单位必须按规定整改,否则,对有关责任人予以20~100元处罚,对有重大安全隐患而不及时整改的,对有关人员给予100~2000元处罚。由于落实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还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9条:严格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各部门、各科室、各单位员工凡迟到、早退在半小时至1小时的,对当事人罚款10元,超过1小时的,对当事人罚款20元。特殊工种、特殊岗位人员必须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否则,对当事人罚款50~200元。

  第10条:全矿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含区队长)离开合山外出,必须向矿长或分管矿领导请假,否则,对当事人每次罚款100元。各部门、各科室、各单位员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11条:各区队长和享受矿电话费补助的管理人员,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或通讯联系必须畅通,否则,每发现关机一次,对区队长罚款20元,连续三次矿管理人员手机关机又通讯联系不上的,取消其电话费补助。

  第12条:无故不组织职工开展安全活动日,扣罚单位主管领导30元;员工无故不参加安全活动日学习的,每人每次罚款5元。

  第13条:有抓“三违”任务指标的人员,由安监站逐月考核,作为安全奖励和年终评比的依据之一。

  第14条:因交接班不清楚或派班时只布置生产不布置安全工作的,扣罚跟班管理人员50~100元。

  第15条:凡带烟火下井或在井下吸烟者,罚款500元/次。并对井口检查员给予50~100元处罚。造成事故的另分析处理。

  第16条:凡酒后下井或在井下喝酒者,罚款50~100元,并罚款跟班管理人员和班长各50元。井口检查员不劝阻的处罚50元。

  第17条:下井不带矿灯、矿帽或不穿劳保鞋的,一次罚款50元。

  第18条:管理干部不坚持跟班盯岗或挂牌不下井的每次罚款50元,空班罚款100元。

  第19条:凡是咒骂、欧打、威胁和阻挠安监(检)人员执行公务的,给予50~500元罚款;性质特别恶劣的,另分析处理。

  第20条:凡对安监站下达的安全意见书拒绝按规定执行的,处罚责任单位50~200元,因特殊原因逾期不能解决的安全问题必须及时书面报安监站。

  第21条:井下烧焊没有申请书的,罚责任单位50元。造成事故另分析处理。

  第22条:不按矿通知参加安全培训或不参加事故分析会的人员处罚20元,通知不到位的扣单位正职10元。

  第23条:为违章者说情推卸责任的,同样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罚。

  第24条:不按规定组织本单位员工进行安全学习的,每次罚单位主要负责人50~500元。

  第25条:各采掘区队严禁录用无任何有效证件的人员下井从事井下工作,违者除责令其辞退录用人员外,每录用一人罚款50元。

  第26条:所有人员未经矿安全培训下井的每人罚款500元。

  第27条: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期限进行复训。违者罚款20~50元。情节严重的取消上岗资格。

  第三章

  生

  产

  安

  全

  管

  理

  第28条;新开工的作业地点必须按规定办理开工证,并组织员工认真学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否则不予开工,并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100元。

  第29条:每一生产作业地点组织正常生产时,作业人员不能少于安全生产人数,否则严禁生产。违者罚款100~500元。

  第30条:采掘区队每个当头每班不少于5人上班,少1人罚款20元,少于3人(不含3人)不得下井作业,并按空班处理。空班每班罚款200元。(全岩当头打炮班不少于二人。)

  第31条:采掘区队回采放煤当头实行“三班”制作业,煤巷掘进当头(以进尺计价),可实行“二班”制作业(全岩巷道当头除外)。否则,回采当头每天作业班次少于三班、煤巷掘进当头少于二班,按空班处理,空班每班罚款200元。

  第32条:采掘区队交接班时间不允许超过1小时,即延迟30分钟下井或提前30分钟升井的,每人罚款10元;延迟1小时下井或提前1小时升井的,每人罚款20元;延迟2小时下井或提前2小时升井的,按空班处理。特殊情况需延迟下井或提前升井的,必须汇报矿调度,经值班领导同意。

  第33条:采煤作业点必须

  按作业规程施工,严禁乱挖乱采,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罚款50~500元。造成事故的还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34条:每一生产地点班(队)长、跟班管理人员(含带班)必须随时在生产现场组织生产安全工作,工作地点有安全隐患或发生影响生产的因素,班(队)长或值班人员又不在现场组织处理的,罚当班班长(队长、带班、跟班管理人员)各50~200元。造成空班的,按空班处理。

  第35条:每个采掘工作面必须备有1~2条修窿钢钎、支护工具(斧头、窿锯)和支护材料,否则按每项罚区队50~200元。

  第36条: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高度不得小于作业规程规定(地质条件变化所限除外),否则罚区队100元。

  第37条:有重大隐患未向矿调度汇报,又不交接班的,罚当班负责人50元,造成事故的,按损失程度另行处理。

  第38条:工作面遇到断层或褶曲地段(顶板破碎带),必须按规定采用密集支柱或木垛加强支护,否则扣罚工区50~200元。

  第39条:采煤工作面运输机械启动前,必须取得准确信号方可开机,否则视作违章作业,罚司机10~20元,造成事故的严肃处理。严禁在刮板运输机上行人。

  第40条:采煤工作面每一组回收人员至少由三人组成,回收单体液压支柱人工卸载必须远距离进行,即工作人员离开单柱至安全位置再拉动卸载手把上的牵引绳,严禁人员进入采空区,严禁用大锤回柱放顶,否则罚款10~20元。

  第41条:凡使用风钻打岩石干眼的,扣罚当班50元。(特殊情况经矿批准除外。)

  第42条:伪顶伞檐不处理或空顶冒险作业的,给予10~50元罚款,并追究区队跟班干部和班长的责任。

  第43条: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如发现隐患不及时处理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或损失的另行处理。

  第44条:凡采掘工作面每次放炮炸倒的支柱、支架,没有及时扶正重新打牢而冒险作业的每次罚款50~500元,并追究区队跟班干部和班长的责任。

  第45条:采掘巷道或行人、回风的巷道折损断梁断腿的支架必须及时更换或补架。对于经矿管理人员或安全员指出又不进行处理的,罚款100元。

  第46条:采煤工作面单柱所垫石头不准超过一块,规格长、宽均不准小于30厘米,厚度必须大于10厘米,否则每处给予罚款20元。

  第47条:回采时,严禁采保安煤柱,违者罚单位主要负责人50~200元。

  第48条:巷道掘进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的巷道断面、坡度等施工,巷道达不到要求或人为超宽超高的,除要求返工外,还必须罚款50~5000元。

  第49条:煤巷掘进支护规格为棚距0.7米,并背顶背帮,如出现棚距大于0.8米或背顶背帮不合格,或支护不牢固等现象,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并限期整改。

  第50条:掘进巷道所使用支护材料尾径必须大于12cm(去皮),否则每发现一条罚款10元,并要求更换。

  第51条:斜坡放煤必须坚持在封塘闸下放煤,封塘闸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50~1000元。

  第四章

  井

  巷

  运

  输

  第52条:人力推车经过弯道、道岔、风门、巷道口、有人工作区段,或前方有行人时,必须限速慢行和发出警号,否则罚款50元。

  第53条:人力推车时严禁放飞车,违者罚款20元。

  第54条:井下平台空车斗由井下平台工分配,对不服从分配或进入井底平台警戒线内强抢车斗的,每人每次罚款20元;检查发现不按规定分配车斗的,对挂钩工每次罚款20元。

  第55条:电机车或人车运行过程中,严禁爬车、跳车或站在两个车箱碰头上,否则罚款100元。

  第56条;严禁乘搭平卡或车斗上下绞车道,否则每人每次罚款50~500元,造成事故的还要追究责任。

  第57条:绞车道上平台无阻车器或阻车器失灵的,限5天内整改好,否则罚有关单位50~100元。

  第58条:绞车道上下平台挂车后启动前不按规定发信号的罚款50~100元。

  第59条;因操作不当而造成脱钩溜车事故的罚款50~200元,造成人身事故的要追究其它责任。

  第60条:凡绞车提升2车以上(含2车)不装副绳或有副绳不使用的罚工区或挂钩工50元。

  第61条:绞车道中途吊车没有安全措施的一次罚款10~30元。若因此而发生安全事故的还要追究其它责任。

  第62条:掘进下山巷道长达30米后,距离当头20米外必须安装防跑车装置,否则罚款工区50元。凡提升或下放车斗时,不启用防跑车装置的下山当头,每次罚款当班20元。

  第63条:绞车启动开机时不送电放飞车的(坡度小有措施除外),每次罚款50元。

  第64条:绞车提升时,绞车道严禁行人。未经平台挂钩工同意,强行走绞车道影响提升的,一次罚款30元,乘搭车斗碰头上下绞车道的每次罚款50~500元。

  第65条:严禁用三角斗运输铁轨、水管、木头等物品,违者罚款50~500元(特殊情况下使用的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66条:绞车提升严禁使用非正规插销或使用钢丝绳链环等非矿专用链环,违者每个罚款20元。重犯加倍处罚。

  第67条:未挂好绞车提升主绳或付绳就提前打开阻车器,或车斗过后不关阻车器的每次罚款20~50元。造成飞车事故的,对责任人员每次罚款200元,造成损失的,按损失程度另行处理。

  第五章

  机

  电

  管

  理

  第68条:违章带电作业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其它责任。

  第69条:检修、搬迁或处理机电设备故障时,必须切断电源、闭锁所有开关,并挂上“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牌,且有人员看守,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并有施

  工安全技术措施,违者罚款50~100元。

  第70条:动力电缆不按规定吊挂掉地的每处罚款20~50元。

  第71条:司机开机时(指刮板机、压风机、抽风机、绞车、小泵等),不准睡觉和躺着开机,违者一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还要追究其它责任。井下各区队使用的空压机、水泵,必须派专人看护,如因操作不当或人为责任造成设备损坏的,由使用区队承担一切维修费用。

  第72条:地面配电站、抽风机、井下泵房、值班电钳工等特殊岗位人员必须现场交接班,严禁脱岗、串岗、空班,违者罚款50~200元,造成损失的,按损失程度另行处理。

  第73条:值班电钳工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故意拖延处理工作的,对电钳工每次罚款100元,造成损失的,另行处理。

  第74条:严禁在运行的机电设备上休息,违者罚款100~500元。

  第75条:电缆有鸡爪子、羊尾巴或明接头不处理的罚款200元/处,电缆下地、开关被埋或被水淋的,限3天内处理好,否则每逾期一天罚款相关单位10~30元。

  第76条:井下严禁打开防爆开关盖使用开关或采用其它非正常手段使用开关,违者每次罚款50元。甩开漏电继电器不用的罚款50~200元。

  第77条:井上下搬运设备必须轻搬轻放,对损坏、丢失零部件的,对责任人员按价赔偿。

  第78条:井下使用的电器设备要保持完好,若发现失爆,对责任区队或责任人罚款100元/处。

  第79条:更换出来的坏、旧设备,必须在三天内送至厂房维修地点,超时按每天50元/台收取占用金。

  第80条:井下设备使用的保险丝一律采用新型熔断器,并按使用设备的功率选择合适的新型熔断片,严禁使用其它导线取代新型熔断片。否则,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员罚款50元/台,造成设备损坏的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全部修理费用。造成其它损失的,另行处理。

  第81条:井下使用的绞车必须按操作规程和矿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如操作不当或超负荷运行造成设备损坏的,由责任人按损坏程度进行赔偿。影响生产的,另行处理。

  第82条:各值班绞车司机,负责检查当班钢丝绳完好情况,安检员每天检查一次,并到调度填表记录。检查有钢丝绳磨损、断丝超过规定值时,必须向有关部门反映,进行更换。如检查不到位造成事故的由当班责任人负责。安检员不填报表的,每次罚款20元。

  第83条:井下使用低压开关(QC83—80)严禁采用顶死交流接触器或按钮开机,违者罚款50元。造成损失的另行处理。

  第84条:机电维修工作人员要保证设备的维修质量,杜绝不合格品出厂,凡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领用后无法使用的,对修理责任人罚款30元/台。

  第85条:在井下乱拆开矿灯者,发现一次罚款20~500元,损坏、丢失矿灯按价赔偿。

  第六章

  通风、瓦斯、爆品管理

  第86条:施工的掘进当头、采煤作业点,必须安装局扇机通风,并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工作地点严禁无风或微风作业,违者罚款50~500元。

  第87条:通过风门不关的,罚责任人或单位50~500元。

  第88条:无故损坏井下通风、防尘设施、瓦斯监测仪器者,除按价2倍罚款外,并责令写书面检讨通报全矿,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89条:未经通风部门批准擅自打开盲巷栅栏、密闭者,罚款50~1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其责任。

  第90条:局扇机因检修或其它原因停止运转时,在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局扇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范围内风流的瓦斯浓度,只有在其瓦斯浓度均不超过0.5%,经安瓦员同意后才能人工启动局扇

  机,违者罚款50~500元。

  第91条:停风停工的采掘工作面在恢复工作前,必须经安瓦员检查停风区域的瓦斯及其它安全情况,只有瓦斯浓度在1%和二氧化碳浓度在1.5%以下又无其它安全隐患,且局扇机的启动符合本章第90条的规定时,方可恢复供风恢复工作,违者罚款100~1000元。

  第92条:工作面因通风管理不善而人为造成瓦斯浓度超限的罚相关责任人50~200元。如因此而造成停产的,按空班处理。

  第93条:每一回采循环必须打上封塘闸,否则严禁作业,并处以50~200元罚款。采面采完后,其采空区必须3天内封闭完毕,否则对相关单位罚款50元,每超期一天加罚款20元。

  第94条:安瓦员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监督工作和瓦斯检查的工作职责,认真检查工作地点的通风、瓦斯、顶板、运输、爆破、84#、85#使用管理等安全情况,严禁无故空班、漏检、脱岗等行为,违者罚款50~500元。对检查出的一般安全隐患,必须限期督促处理,否则对安瓦员罚款50元,对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现场监督处理完好,否则对安瓦员罚款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其它责任。

  第95条:安瓦员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当班汇报,对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向矿调度或有关管理人员汇报,否则对安瓦员罚款50~200元,对于不及时汇报而造成损失的,另行处理。

  第96条:各区队井下作业班组兼职瓦检员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并按规定进行“一炮三检”,不得弄虚作假,升井后按规定填写瓦斯报表,否则,每违反一项对兼职瓦检员罚款20元;对故意损坏或丢失仪器的,按价赔偿。

  第97条:炸药库的84#、85#发放工、看守工必须严守工作岗位,严格把关,严格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严禁脱岗、空岗。严格按规定收、发84#、85#,违者罚款50~20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其它责任。

  第98条:各当头严禁边打眼边装药,违者罚爆破员100元。

  第99条:装药炮眼雷管脚线不扭结短路的,凡发现一次罚款爆破员20元。

  第100条:爆破员必须按规定填充足够的炮泥,严禁用煤粉或其它可燃物充填炮眼,违者一次罚款50~500元。

  第101条:炮眼装药必须使用木质或竹质炮棍推入,严禁使用金属材料送药卷,违者一次罚款300~500元。

  第102条:工作面炸药箱有炸药、电雷管时必须加锁;同时严禁炸药、雷管混装或乱丢放,违者罚爆破员500元;运送炸药、雷管不按规定用箱的每次罚款100~500元。

  第103条:凡不使用矿用型发爆器放炮而使用其它电源放炮的,罚款100~500元。

  第104条:凡放炮不警戒,罚当班班长50元,警戒人员不负责任的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还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按分析会决定处理。

  第105条:凡是每次放炮后,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没有拔出、放炮线没有扭结短路的罚款20元。

  第106条:放炮母线的规格长度、质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违章者罚款50~500元,造成事故的还要追究其它责任。

  第107条:采掘工作面放炮后出现瞎炮(盲炮),要做明显标记,并按有关规定处理,若不按规定处理的,每个罚款50元。

  第108条:采掘工作面放炮过程中,爆破员每次接炮应随身携带发爆器把手(钥匙),否则,罚放炮员20元。

  第109条:坚持井下炸药、电雷管领用退库制度。凡剩余炸药、雷管当班不退库,私藏井下的,对该区队或当班爆破员按炸药10元/条、雷管10元/发给予处罚。私自拿出井口的按炸药100元/条,雷管100元/发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其它责任。

  第七章

  后

  勤

  保

  卫

  第110条:在我矿工作的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禁赌博、嫖娼、吸毒、贩毒,打架斗殴等。

  第111条:各区队员工房必须认真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不准乱扔垃圾,否则,经检查发现指出又不按期整改的,每次罚款20元。

  第112条:各区队员工房必须做好内务工作,各类物品摆放整齐,保持床铺整洁,否则,经检查发现指出又不按期整改的,每次罚款20元。

  第113条:各员工房的电源线要按规范排好,不准乱拉乱接,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114条:各员工房内的公共财物要保管好,损坏公物的,按价赔偿。

  第八章

  其

  它

  第115条:职工出现“三违”的,除按规定处罚、写检讨书外,必须主动接受帮教。既不接受帮教又拒绝写检讨书的,除按对应条款处罚外,另加倍罚款。

  第116条:事故发生后,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制定防范措施,作出处理意见。(1)非伤亡事故:一级和二级事故由矿组织分析,三级事故由工区组织分析,通知有关职能部门人员参加。(2)人身事故:重伤和重伤以上事故由矿组织分析,轻伤事故由工区组织分析,报安监站。如做不到,属矿责任的对有关部门主管领导扣款20元,属工区责任的对工区主管领导扣款20元。

  第117条:工伤的职工到安监站开据工伤证明时,需要有工区当班干部的书面证明,出现工伤的单位必须于当班报矿调度并报安监站备案,两天之内到安监站开据工伤证明单。

  第118条:单位当月发生伤亡事故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1、工作区域内发生的人身事故:

  (1)轻伤:按当班出勤人数每人扣款5元。

  (2)重伤:按在册出勤人数每人扣款20元,当班出勤人员加罚20元,跟班管理人员和班长分别加罚50元和30元,当班不脱产安全员加罚款50元,当班安瓦员、安监员罚款50元。

  (3)工亡:按在册人数每人扣款80元,当班出勤人员加20元,跟班干部和班长分别加罚100元和80元,当班不脱产安全员加罚80元,工区正职罚80元,其他干部罚款40元,当班安瓦员、安监员罚款100元。

  2、工作区域外发生的人身事故:

  (1)重伤:按在册每人扣款10元。

  (2)工亡:按在册人数每人扣款50元。当班跟班干部加罚款50元,班长、不脱产安全员加罚款30~50元。

  事故责任除按上述处罚外,还按分析会决定执行。

  3、外包队发生人身事故的:重伤的罚款单位2000~5000元,工亡的罚款单位30000~40000元,发生工亡事故时,罚款当班带班100元,当班班长80元,工区长(管理人员)100元,当班的安瓦员、安监员各100元。

  第九章

  实

  施

  办

  法

  第119条:本办法实施后,各单位必须组织职工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不断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第120条:安监站代表矿务局作为本规定的执行单位,矿督察办公室作为矿的督察部门,必须坚持

  原则,严格执行本规定,不能姑息迁就,营私舞弊。否则,轻者批评教育,重者严肃处理。

  第121条:安监站、督察办开具罚款通知单一式三份,分别交给被罚款者、本站(办)、财务科各一份,由矿财务科从被罚款者单位工资总额或个人工资中扣除。

  第122条:本办法未提及部份由矿临时研究决定。

  第123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七矿。

  职工群众安全监督制度

  1、矿支持、鼓励每一职工群众参与矿井安全监督工作,共同抓好矿井安全生产。

  2、对于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管理不到位问题,职工群众应及时向矿领导干部或管理人员反映,并有权进行追踪监督整改落实。

  3、当职工工作环境中存在安全隐患危及职工人身安全时,职工有权立即停止工作,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拒绝作业。

  4、对于职工群众反映存在的安全问题,领导干部必须高度重视并及时落实措施整改,并接受他们的监督,不得置之不理,更不准阻挠。

  5、如职工群众向领导干部或管理人员反映存在安全问题后,因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不予重视而造成事故的,将追究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责任。

  6、对于积极参与安全监督并有立功表现的职工群众,矿给予50~500元奖励。

  事故分析处理及报告制度

  为加强企业安全管理,一旦事故发生后,能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和上报,吸取教训,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无论是人身伤亡事故或非人身伤亡事故。)负伤者或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汇报矿调度或矿领导。

  2、调度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汇报安监站、总工和矿长。

  3、矿长接到事故报告后,对于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以及重大非人身伤亡事故,必须立即汇报局调度和局领导。

  4、对于轻伤事故,安监站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汇报安监局。

  5、发生死亡,重大死亡或重大非人身伤亡事故后,矿长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6、每月底(或次月初),安监站必须将当月发生的事故进行统计上报安监局。

  7、对于不负责任不按规定上报而造成事故的扩大,矿将给予处以200元罚款。

  二、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1、对于轻伤,重伤事故和非人身伤亡事故,由矿长或安监站组织生产、技术、安全、工会人员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对于死亡、重大死亡和重大非人身伤亡事故,安监站要会同上级调查组进行调查。

  3、矿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部门、区队了解有关情况和资料,任何部门、区队或个人不得拒绝,不得阻碍、干涉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4、事故调查结束后,由安监站召集矿领导、调查组人员、当事人及其部门负责人召开事故分析会。

  5、事故分析会议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严肃处理,分析事故原因,落实事故责任,提出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吸取教训,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工程设计审批制度

  1、工程设计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设计,设计方案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炭工业技术政策》。

  2、工程设计完毕,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技术部门及相关的职能部门对工程设计进行会审,并提出会审意见。

  3、工程设计必须根据会审意见进行修改、补充,最后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审批后方能实施。

  4、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如遇条件变化需要改设计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5、重大工程设计必须经局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

  6、未经审批的工程设计,该项工程不能进行施工。

  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1、矿每月底进行一次工程质量施工情况的验收和结算,将结果公布或反馈到各施工单位,存档在案。

  2、各级检查验收员在进行工程质量验收时,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严禁弄虚作假。

  3、各工程质量监督员在日常的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预检中,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必须及时填写整改意见书,分别送施工单位、生产科、劳资科各一份。

  4、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施工,凡不按规定施工,而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矿将责令施工单位返工并处以200~2000元罚款,严重的必须立即停工。

  5、施工工程项目必须按照《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并制定工程质量标准,无工程质量标准,不验收结算。

  6、当月施工的所有工程项目,必须有验收数据,并报工程质量监督小组组长及安监站签阅后,方可生效,进行结算。

  采掘工程质量管理奖罚制度

  为了加强我矿采掘工程质量管理,确保矿井安全世界生产,根据我矿实际情况,经矿研究决定特制定采掘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如下:

  一、成立采掘工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伍世尧

  副组长:冯奎安

  张进勇

  成

  员:谢宏光

  谭业怡

  韦明超

  吴耀学

  岑喜飞

  李善宝

  韦绍玲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管理日常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矿生产科,由韦明超负责。

  二、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

  1、每月定期进行采掘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要求小组成员全部参加,无故不参加者,一次罚款20元。

  2、生产科必须做好每次检查记录,把检查结果及时在矿调度室公布,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按落实措施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并将罚款通知单送达受罚单位或个人。

  3、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采掘工程质量工作会议,专题分析研究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和管理措施,提高工程质量。

  三、采掘工程质量管理

  1、巷道掘进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的巷道断面坡度等施工,巷道达不到要求或出现超高超宽巷道

  的,除要求返工外,还必须罚款50~5000元。

  2、煤巷掘进支护规格为棚距0.7m,并背顶背帮,如出现棚距大于0.8米或背顶背帮不合格,或支护不牢固等原因,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并限期整改。

  3、掘进巷道所使用支护木材料尾径必须大于12公分(去皮),否则每发现一处罚款50~500元,并要求更换。

  4、斜坡放煤必须坚持在封塘闸下放煤,封塘闸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50~1000元。

  5、采掘巷道或行人,回风的巷道必须有专人维护,折损断梁断腿的架必须及时更换或补架,不安全不生产。对于经矿管理人员或安全员指出又不进行处理的,罚款100元。

  6、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和探放水制度,如发现隐患不处理每次罚款100元。

  7、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备用支护材料并不得少于3个循环的支护用料,否则罚款200~500元。

  8、掘进工作面必须配备支护使用的工具,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9、矿务局检查验收发现不合格工程的,扣罚施工单位1000元,同时扣罚矿有关人员和主管领导50元。

  10、对经局检查验收合格并获得矿务局奖励的,资金分配由项目负责人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并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发放。

  顶板管理安全措施

  一、成立顶板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冯奎安

  副组长:张进勇

  韦明超

  组

  员:吴耀学

  岑喜飞

  黄启宁

  彭宇桂

  韦绍玲

  李善宝

  二、具体措施:

  1、每月召开顶板管理会议,研究解决顶板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制订防范事故发生的措施。

  2、通风大班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对全矿目前正在使用的巷道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发现危岩及时撬下,一时无法撬下的要做好临时支护或永久支护。

  3、瓦检员在检查瓦斯的同时,要负责检查巷道的顶板情况及支护质量,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现场工作人员及时处理或返工,现场无工作人员时要想办法独自处理,一时处理不了的也要做好警示标记,注明注意事项。

  4、生产、安监、通风等部门管理人员下井检查工作时,要注意观察顶板情况和工作面支护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5、各作业地点人员要认真按作业规程要求作业,做标准工,干标准活,同时要服从矿管理人员的管理,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6、井下所有工作人员无论工作或休息均应经常观察所在地点的顶板情况,发现危险及时撤离和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人力推车及停放车安全管理制度

  一、每人一次只准推1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m。

  二、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

  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及时发出警号。

  三、严禁放飞车。

  四、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五、推车时注意不要让手超出车箱体的最外缘,以防受伤。

  六、及时处理跳轨的矿车,但严禁就近拆除巷道中的单柱作撬棍使用。

  七、刹车时一定要用合理的刹车工具,不要用脚或身体刹车。

  八、煤巷推车时两手扶住矿车箱的扶手,不准把手放在矿车端的上部,防止巷道不够高,被支架压对手部受伤。

  九、煤巷推车进出时,一定要发出警号,发现有人行走或在巷道中作业时,立即刹车或要求避让。

  十、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辆稳住。

  十一、提升时上平台空车道内不准有矿车,防止脱绳失误,脱绳工可向外跑。

  十二、各平台的防跑车装置要按规定正常使用,否则罚款信号工50~100元。

  钢丝绳更换制度

  一、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根据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专为升降物料的钢丝绳在安全系数小于6时必须更换。

  三、专为升降物料的钢丝绳在1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之比达10%时必须更换。

  四、以钢丝绳标称直径为准计算的直径减少量达到10%时,必须更换。

  五、钢丝绳在运行中遭受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将受力段剁掉或更换钢丝绳:

  1、钢丝绳产生严重扭曲或变形。

  2、断丝超过本制度第三条的规定。

  3、直径减小量超过本制度的第四条的规定。

  4、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长度伸长0.5%以上。

  六、钢丝绳使用期间,断丝突然增加或伸长突然增加必须立即更换。

  七、钢丝绳锈蚀严重,或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或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断丝数多少或绳径是否变化,必须立即更换。

  八、矿有关部门要经常对钢丝绳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主副井防灭火措施

  1、木料场距离主井或副进口不得小于80m。

  2、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3、不得在主副井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进行,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报有关领导、部门批推后方可施工。

  4、井口附近20m范围内的照明线路必须符合消防规定。

  5、在地面距主副井口不超过50m范围设置消防材料库。

  6、如井口或附近发生火灾,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并汇报有关领导和调度。防止烟火进入井下。

  矿井和重要设施保卫制度

  一、各重要库房、机电峒室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禁脱岗、离岗,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二、井口检查员必须坚守岗位,民工必须持入井证或安监站证明方可入井。严禁外人入井,如必须入井必须征得安监站同意,防止外人搞破坏。三、工业广场看守员必须加强巡察。

  四、无专职值班员看守的重要设备设施,矿保卫科必须加强巡察。

  五、在值班和巡察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保卫科或矿领导。

  六、值班人员和保卫人员必须高度负责,如因不负责任造成设备设施丢失或遭破坏,将追究其责任,严肃处理。

  上班考勤制度

  为严明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防止上岗人员迟到、早退、脱岗、离岗,影响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并严格执行。

  一、每班的班前、班中、班后,进行查岗。

  二、各部门、科室、区队负责人对本部门、科室、区队员工进行查岗考勤。

  三、安监站对各部门、科室、区队负责人进行查岗考勤。

  四、对于下井人员,管理干部下井由调度员考勤,其他人员下井由井口检查员考勤。

  五、考勤时,对于迟到、早退在半小时、1小时内,按半班考勤,超过1小时的当缺勤考勤。

  六、特殊工种、特殊岗位人员必须执行交接班制度,迟到、早退、脱岗、离岗的都当作缺勤考勤。

  七、当月出勤天数达不到应出勤天数80%的,扣除其当月工资的50%,达不到应出勤天数50%,扣除其当月全部工资。特殊工种和特殊岗位当班不上班又无人顶班的,扣除其当月全部工资。(因公出差、学习人员,该出差、学习天数累入出勤天数。)

  八、每月底各考勤负责人将考勤表交总工综合审核,由劳资部门执行,如果考勤负责人不负责任乱考勤,多考漏考的,每发现一次给予罚款50~500元。

  交

  接

  班

  制

  度

  一、安瓦员、水泵司机、井下电钳工、配电工、主扇司机、井口检查员等工种必须进行现场面对面交接班。

  二、采掘工在正常安全生产情况下,交接班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如果工作面存在没有处理完的安全隐患,则该工作面的采掘工必须进行井下现场面对面交接班。

  三、交班人员在交班时,必须把本班安全生产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注意事项向下一班接班人员清楚明了交班,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四、交班人员交班时,要把本班的工具设备、仪器等进行集中,与接班人员清点交班清楚,方可下班。

  五、接班人员上班前,必须认真听取、询问上一班的安全生产情况,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任务,以便于顺利开展本班工作。

  六、采掘运工、机电大班必须在班前召开班前会,班组长必须了解清楚上一班的安全生产情况、存在问题,明确本班的职责,任务及注意事项,在派班时间本班员工进行明确布置,提醒员工注意安全。

  七、矿由于临时安排的工作或其他工程需要执行交接班的,由矿主管领导决定,布置后,遵照交接班制度执行。

  八、如不执行交接班的不召开班前会的每检查发现一次,罚款100元/次,如因交接班原因造成安全生产情况不明而造成事故的,另进行分析处理。

  安

  全

  投

  入

  保

  障

  制

  度

  1、矿按规定提取足额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并上缴矿务局,由矿务局统一安排使用。

  2、安全投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3、矿每年初根据矿井的生产情况,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定项目、完成时间和责任人,由矿务局安排专项资金。

  4、安全投入资金主要用来保证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系统、设备、设备,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

  5、对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奖励,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抢险救灾等应有可靠的资金来源,从安全投入资金中列支。

  6、各种安全资金投入后,必须经局(矿)的生产、安监、计划、财劳等有关部门现场检查验收,并有项目的结算单,总结及申报报告,经有关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核签阅,方可生效,进行结算。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一、矿成立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六个专业指定专人负责收集管理材料。

  二、矿每月底由领导小组组织矿管理人员对矿井六大专业分别进行评估。

  三、各专业负责人必须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和局《合山矿务局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办法》(合局生字[2004]12号文)进行考核评分,并整理各专业的原始记录台帐。

  四、各专业考核结果必须有记录和考核评分人员的签名。

  五、各专业负责人每月5日前必须把上月各专业评估材料送领导小组组长汇总上报矿务局。

  六、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按矿务局安全质量标准化奖罚办法管理。

  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1、安全操作规程由项目、工程具体管理的技术人员进行编写。

  2、安全操作规程要函盖从进入操作现场、操作准备到操作结束和离开操作现场过程的各个操作环节。

  3、要分别制定各种岗位操作规程,明确各工种、岗位对操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操作程序和标准,明确违反操作程序和标准可能导致的危和危害。

  4、安全操作规程初稿编好后,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进行会审,并根据各部门人员提出的问题进行修改补充完善。

  5、安全操作规程完稿打印后,施工单位负责人要组织操作人员进行学习,熟悉后才能进行操作。

  6、安监部门对各安全操作规程在工作中实际应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有不合理的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为改善和提高我矿应对重大事故的处理和救援能力,做好矿井灾害的预防,特别是矿井发生重大灾害事故时,能使抢险救灾工作有计划地开展,使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尽量减少到最低程度,防

  止事故进一步扩大。矿特制定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1、矿每年必须根据矿井生产的实际情况,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编制年度矿井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矿井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对矿井可能发生的灾害事故进行全面分析,并制定一旦发生灾害事故时的应急救援预案。

  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后,矿必须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学习,使每位员工熟悉掌握每种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理措施,熟悉避灾路线。

  4、矿每年应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一次演习,对演习过程中发现的存在问题应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矿井发生灾害事故后,矿调度应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规定的通知顺序通知有关领导和单位,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为防止矿井灾害事故的发生,必须对矿井主要事故灾害制订防范管理措施,加强对主要灾害的预防,严防事故发生。

  1、矿有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灾害主要有:顶板事故、水害事故、瓦斯燃烧爆炸事故、煤尘爆炸事故、机电事故、提升运输事故、放炮事故和火灾事故等。

  2、对各类主要灾害事故,由各业务部门分别制定管理制度和预防措施,同时要加强监控和强化管理,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3、对各类主要灾害事故的管理制度和预防措施,安监部门要对其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4、一旦矿井发生灾害事故,矿调度接到汇报后立即按矿井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顺序通知有关领导和单位,及时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篇六:煤矿巷道维修制度

  

  巷道维修管理制度为了切实加强井巷的维修,保证通风,运输畅通和行人安全,切实保证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制度。

  一、巷道支加有折损,霉烂和砌砖巷道3米变形,压裂、压碎,必须立即维修。

  二.扩大和维修井巷连续换友架时,必须保证有在发生冒顶堵塞井巷时,人员能撤退的出口。

  三、在独头巷道维修井巷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架进行,并严禁人员进入维修地点以内。

  四、维修倾斜井巷时,应停止行车。

  五、修理时,应备好足够的坑木,以备冒顶时接顶打木垛用。

  六、巷道修理时,只能拆一架换一架,严禁同时拆换二架以上的棚子,以防止空顶过大而造成垮塌事故。在严重失修巷道理时,应先修,补顶,加固好后再进行修理。

  七、架设和拆除支架时,在一架未完成以前,不得中止工作。撤换支架的工作应连续进行。

  八、巷道修理过老巷时应扒渣,如垮空范围大时,先打好木垛,要求由经验丰富的大工担任,同时有班组长在现场指挥。

  九、修复旧井巷,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当瓦斯积聚时,必须按规定排放,只有在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才能作业。

  巷道维修管理制度

  根据集团公司《关于加强对矿井通风巷道整修的通知》文件精神,同时为了确保矿井所有巷道正常使用及矿井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运转,杜绝因巷道失修而造成的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特制定巷道修理管理制度。

  一、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1、管理机构:采矿公司组织成立通风巷道整修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董事长

  经理

  副组长:常务副经理

  矿总工程师

  成

  员:各副经理、副总

  安监科

  调度室

  技术科

  通风区

  掘进区生产正职。

  2、职责分工:

  组长: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通风巷道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并对普查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根据失修巷道对矿井通风的影响程度及失修状况,并安排技术科制定矿井年度巷道整修计划。

  副组长:在部长的领导下,根据矿井年度巷道整修计划协调指挥各单位合理安排生产和整修;并根据生产安排季度、月度通风巷道整修计划。

  调度室:负责组织各单位开展对失修巷道的普查工作,并把巷道普查结论送到技术科。同时需要协调各单位之间生产与整修关系。

  通风区:参加通风巷道普查工作,并对巷道失修等级进行认定;整修完成后根据各地区用风量和通风阻力的变化,及时调整通风网络,保证井下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

  技术科:参加通风巷道普查工作,在通风巷道整修管理部长及副部长的指导下,做出矿井年度、季度巷道整修计划,并把整修目标逐

  步分解到每月工作计划中。

  安监科:在通风巷道整修管理部长的组织指挥下,对巷道整修过程中的安全措施落实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结合通风区数据进行整修工程质量评级。

  二、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建立巷道台帐,由通风区负责记录

  2、每月由调度室组织开展一次巷道整修工作总结会议,参加单位由通风巷道整修管理部及调度、安监、通风、掘进等相关单位组成,做到现场情况心中有数,数据准确,由调度室做会议记录。

  3、技术科要做到每年、每季、每月都有整修计划,并按计划组织施工、检查和验收。

  4、巷道维修前通风区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施工人员要严格执行措施。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整修支护设计,5、施工过程中,安监科要依照整修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对巷道整修进行现场落实监督检查。

  6、施工完成后应由安监科、调度室、通风区进行联合验收。

  7、确保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回风巷道、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实际断面不能小于设计断面2/3。

  8、巷道失修的评判标准和计算方法,请参照附件1.

  三、考核制度

  1、未能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调查地区的、未能及时制定整修计划、整修质量不合格、没有失修巷道台帐的以及整修作业进度滞后,造成

  巷道失修率超过标准的,按采矿公司安全质量奖惩制度进行处罚。

  2、指挥小组运作良好,完成全年目标;满足矿井通风要求,无超通风能力生产现象;没有出现严重失修巷道或没有出现巷道失修率超标的情况的,对小组成员各奖3000元。

  四、安全防护措施

  1、修复巷道时,必须首先恢复通风,检查瓦斯情况,只有在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0%,氧气浓度不低于20%,其它有害气体浓度不超过《规程》的规定时,方可进行修复工作。

  2、加强通风管理,严禁瓦斯超限的情况下进行作业。

  3、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有安全措施。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和支架歪倒。

  4、施工前,工作面必须准备好足够的防冒顶材料(如板皮、木料等),当棚帮、顶较破碎时要先护好棚帮与顶板方可进行作业。撤掉支架前,应先加固工作地点的支架。架设和拆除支架时,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工作。撤换支架的工作应连续进行;不连续施工时,每次工作结束前,必须接顶封帮,确保工作地点的安全。

  5、扩大和维修井巷连续撤换支架时,必须保证有在发生冒顶堵塞井巷时人员能撤退的出口。在独头巷道维修支架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架进行,并严禁人员进入维修地点以里。

  6、维修倾斜井巷时,应停止行车;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严禁上、下段同时作业。

  7、每班作业前必须清理巷道中的杂物、安全出口的支护状况,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好,确保退路畅通无阻。

  8、维修中需要放炮作业时,炮眼深度必须大于0.6米,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另补措施,放炮时必须撤出作业点所有人员至75米外安全地点,并在安全地点处设好警戒,放炮严禁放明炮、放糊炮。现场所使用的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规程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9、坚持作好敲帮问顶工作,严禁空顶作业,处理大块矸石时,注意不要毁坏巷道内的临时支护及电缆、设备等。

  10、维修过程中保护好巷道内的设备、设施,特别是电气设备和电缆电线,必要时要切断巷修理道巷中所有电器设备的电源。

  11、废弃的巷道必须封闭,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墙必须留泄水孔。

  12、废弃的井巷,必须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明。

  13、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推荐访问:煤矿巷道维修制度 巷道 煤矿 制度